销售一般条款和条件
一、要约与合同订立
客户签署的订单构成具有约束力的要约。我们可以在两周内通过发送订单确认函或在此期间发货的方式接受该要约。
请参考附录 1 中的用户说明!
二、提供的文件
我们保留对提供给客户的与订单相关的所有文件的所有权和版权,包括电子形式的文件,例如计算结果、图纸等。未经我们明确的书面同意,这些文件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如果我们未在第一部分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客户的要约,则客户必须立即将这些文件退还给我们。
三、价格和支付
1. 除非另有说明,我们的价格均包含增值税(及包装费)。运费和配送费不包含在价格中。
2. 购买价款必须支付至指定账户。折扣优惠仅可在另行书面协议中约定。
3.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全部款项(包括运费)应预先支付到指定账户。
四、抵销和留置权
买方仅在其债权依法成立或无争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抵销。如果买方就同一买卖协议项下的缺陷或反诉提出索赔,则买方也有权与我方的债权进行抵销。买方仅在其反诉基于同一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方可行使留置权。
五、交货时间
1.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的具有约束力的交货日期,否则我们的交货日期和交货期仅供参考,不具有约束力。
2. 我方规定的交货期的开始取决于客户是否及时、妥善地履行其义务。我方保留以客户未履行合同为由进行抗辩的权利。
3. 在非约束性交货日期/期限届满两周后,客户可以书面要求我们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交货。如果我们因自身过错未能按时交货,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违约,客户必须给予我们合理的宽限期以履行我们的义务。如果我们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行义务,客户有权解除购买协议。
4. 若买方未能接受货物或因过错违反其他合作义务,我方有权就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任何额外费用)要求赔偿。我方保留追索其他索赔的权利。买方亦有权证明并未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失金额远低于我方索赔的金额。货物意外灭失或意外损坏的风险自买方未能接受货物或付款之时起转移至买方。
5. 因交货延迟而产生的其他法律索赔和权利不受影响。
六、所有权保留
1. 在收到因交付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款项之前,我们保留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
2. 在所有权转移至买方之前,买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所购物品。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买方有义务自费为该物品投保,以防盗窃、火灾和水灾造成的损失,保额应为物品的全额重置价值(注:仅适用于高价值物品的销售)。如需进行维护或检查,买方必须自费及时进行。在所有权转移之前,如果交付的物品被扣押或受到任何其他第三方干预,买方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如果第三方无法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ZPO)第771条的规定赔偿我方因诉讼而产生的法律费用和庭外费用,则买方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 买方对所购货物进行的任何加工或改造均以我方名义并代表我方进行。在此情况下,买方对所购货物的有条件所有权延伸至改造后的货物。如果所购货物与不属于我方的其他物品一起加工,我方将按加工时我方所购货物相对于其他加工物品的客观价值比例取得新加工物品的共同所有权。混合加工亦适用相同规定。如果混合加工导致买方的物品被视为主要物品,则双方同意买方将相应比例的共同所有权转让给我方,并以信托方式为我方持有由此产生的单独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为保障我方对买方的债权,买方还将因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并入不动产而产生的对第三方的任何债权转让给我方;我方特此接受该转让。
4. 我们承诺,应客户要求,如果证券的价值超过待担保债权的 20% 以上,我们将释放我们有权获得的证券。
第七条 保修和缺陷通知
1. 除非我方明确指定为具有约束力,否则我方文件、广告和其他要约文件中所包含的信息,包括插图或图纸,仅供参考。
2. 如果交付的物品不符合下述主观要求、客观要求或组装要求,我们有义务提供补救措施。但如果适用法律赋予我们拒绝提供补救措施的权利,则本条款不适用。
如果此事不符合主观要求,则
a) 它不符合客户与我们之间约定的质量,或者
b) 它不适合我们合同中规定的用途,或者
c) 它没有附带约定的配件和说明,包括组装和安装说明。
除非客户与我方另行达成符合适用信息和形式要求的协议,否则,如果货物不符合客观要求,则视为货物不符合客观要求。
a) 不适合日常使用,或
b) 不具备同类商品通常应有的品质,且买方根据商品性质以及我方或供应链其他成员或代表我方所作的公开声明(尤其是在广告或标签上)可以预期的品质,或
c) 不符合我方在合同订立前提供给买方的样品或样本的质量,或
d) 未随附配件,包括包装、组装或安装说明以及买方可以预期收到的其他说明。
客户与我们之间就货物的客观要求达成的任何有效的替代协议,都要求在客户提交合同声明之前,明确告知客户货物的某一特定特性与客观要求存在偏差,并且该偏差已在合同中明确单独约定。
3. 买方最初可以选择维修或更换作为补救措施。但是,如果买方选择的补救措施会产生过高的成本,而另一种补救措施不会对买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我方有权拒绝买方选择的补救措施。在补救过程中,买方不得降低购买价格或解除合同。除非物品的性质、缺陷或其他情况另有规定,否则在第二次尝试维修失败后,维修即视为失败。如果补救措施失败或我方完全拒绝提供补救措施,买方可自行选择要求降低购买价格(减价)或解除合同。
客户无需设定我们修复缺陷的最后期限。一旦客户告知我们缺陷,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我们仍未提供任何修复措施,客户也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降低价格。
4. 仅当后续履行失败或我方拒绝后续履行时,客户方可在以下情况下就缺陷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客户无需设定后续履行的期限。客户告知我方缺陷后,若经过合理期限且我方仍未进行后续履行,客户亦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这并不影响客户在以下情况下提出进一步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
5. 客户在以下条件下提出进一步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不受影响。尽管有前述规定和以下责任限制,对于因我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或故意违反义务而造成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损害,以及《产品责任法》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害,以及因我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违约或欺诈性虚假陈述而造成的所有损害,我方均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我方已就货物或其部件出具质量和/或耐用性保证,我方亦在该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因缺乏保证的质量或耐用性而造成的损害,如果该损害并非直接由货物本身造成,则我方仅在质量和耐用性保证明确涵盖该损害风险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6. 对于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我们也承担责任,但前提是该过失与违反对实现合同目的至关重要的合同义务(核心义务)有关。然而,我们仅在损害通常与合同相关且可预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因一般过失违反非核心附属义务,我们不承担责任。第1至3条所载的责任限制同样适用于我们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代理人的责任。
7. 无论所提出的索赔的法律性质如何,我们均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在我们责任被排除或限制的范围内,这也适用于我们的员工、工人、职员、代表和代理人的个人责任。
8. 保修期一般为两年,自风险转移之日起计算。如果缺陷在保修期内显现,则保修期自缺陷首次显现之日起四个月后到期。如果买方已将货物退还给我方,或应我方要求退还给第三方以进行后续履行或履行保修索赔,则因所声称的缺陷而提出的索赔的保修期自维修或更换后的货物交付给买方之日起两个月后到期。(注:二手商品的保修期可根据条款和条件缩短至一年。建筑材料——如果已安装——保修期为五年;如果建筑材料是二手的,则保修期可根据条款和条件缩短至一年。)除非索赔基于侵权行为,否则此期限也适用于间接损失赔偿请求。
第八章 其他
1. 本合同及双方之间的所有法律关系均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但不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2. 如果本合同中的个别条款无效或存在漏洞,其余条款仍不受影响。
附录1:
笔记
透明度要求
这项原则意味着,如果标准条款和条件中的条款不够清晰易懂,则在存在疑问的情况下,该条款也构成不合理的损害。这意味着,不透明的条款本身即被视为无效,无需对另一方造成任何实质性的不公平损害。此外,这项透明性要求也适用于价格条款和服务描述条款,而这些条款通常不受内容审查的约束。
保修期
对于购买和工程合同,保修期一般为两年。如果在保修期内发现缺陷,则保修期自缺陷首次出现之日起四个月后到期。如果买方已将货物退回我方,或应我方要求退回第三方以进行后续履行或履行保修索赔,则因所声称的缺陷而提出的索赔的保修期自维修或更换后的货物交付给买方之日起两个月后到期。保修期可根据一般条款和条件缩短,但须符合以下规定的信息和形式要求:
除建筑材料以外的可移动物品:
新的
- 买方即消费者:两年
- 买家是企业家:一年
需要
- 买方即消费者:一年
- 买方是否为企业家:否
除建筑材料以外的可移动物品:
- 买方即消费者:一年
- 买方是否为企业家:否
缩短诉讼时效的协议只有在客户提交合同声明之前已明确告知其诉讼时效缩短,且合同中已明确单独约定缩短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才有效。
报告缺陷的义务
对于非显而易见的缺陷,缺陷通知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二手商品:一年,但须符合信息和格式要求),具体规定见条款和条件。该期限自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后续绩效费用的报销
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439条第2款,卖方必须承担后续履行义务所需的费用(例如运输费、差旅费、人工费和材料费,包括任何拆卸和安装费用)。这项义务不得通过一般条款和条件予以排除。
对后续表现的限制
如果商品存在缺陷,买方可自行选择要求卖方修复缺陷或交付无缺陷商品作为后续履行。只有在后续履行失败、不可能或不合理的情况下,买方才能作为第二选择,主张其享有的担保权利,例如解除合同或降低价格。如果仅限制后续履行,而导致合同另一方在后续履行失败的情况下丧失了获得价格降低的权利,则该限制无效。
缺陷责任——卖方必须承担拆卸和安装费用
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439条第3款第1句关于后续履行的新规定,如果买方已按照缺陷物品的性质和预期用途将其安装或连接到另一物品上,则卖方有义务补偿买方因拆卸和安装或连接无缺陷物品而产生的必要费用。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45a条,卖方还可以向其供应商追偿。但是,卖方仅在买方善意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买方在安装时已知晓缺陷,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晓缺陷,则买方的权利被排除。
责任限制
任何基于用户或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故意或过失违反义务而导致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的责任排除或限制均无效。
